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近日印发文件,重新启动法院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并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调整贷款额度下限最低至70万元。根据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印发的《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并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为减低缴存职工,尤其是出售2017年9月28日前获得转让用地研发建设或采行装配式修建方式修建的新建楼盘的部分缴存职工,偿还债务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开销。同时,全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已回升至85%警戒线以下,可确保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刚刚须要,符合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并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场需求。为此,海南重新启动法院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并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此次新的办法具体不断扩大贷款对象范围。原暂行办法中,贷款对象为海南省出售自寄居住房,仍未结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2015年9月30日前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新的办法调整为在本省出售新建商品自寄居住房,且仍未结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即包括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含港澳台同胞),以及在外省工作且长时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海南户籍职工。并且,此次新的办法调整贷款额度下限。原暂行办法中最低贷款额度50万元,且不多达原商业贷款余额。
本办法调整为70万元且不多达原商业贷款余额,明确贷款额度为购房所在地是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陵水黎族自治县,夫妻双方皆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低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方缴存最低贷款额度为50万元;购房地为其他市(县),夫妻双方皆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低贷款额度为50万元、单方缴存最低贷款额度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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